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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主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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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營造業法第七條: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
並具下列條件: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
並於考試取得  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
但  專任工程人員於縣(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  直轄市前,
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者,得繼續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依地方制度法  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之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      
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  
甲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4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關於技師介聘
受聘在營造廠擔任專任工程人員需要什麼資格?
(1) 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
(2) 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
(3) 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

技師第一次受聘需要提出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之學分證明嗎?
(1) 土木技師、水利技師、結構技師和建築師不需要提出土木建築學分證明
(2) 測量技師、環工技師、大地技師和水保技師需要提出土木建築三十學分證明

技師第一次受聘要如何提出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證明?
(1) 需要由任職單位出具二年以上相關經驗之「經歷證明書」和「服務證明書」
(2) 若是任職單位為私人企業,其出具的證明書則需要經過公證

技師受聘營造廠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可以兼職嗎?
(1)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
(2)技師若要兼職應避免兼任其他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

技師受聘營造廠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可以辦理逐案簽證業務嗎?
營造業法第34條和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營造廠的技師可以辦理逐案簽證業務